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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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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274 條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