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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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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71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26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應各平均分擔 之。此項屬可分之債,應於平均分擔後,各就其分擔之部分負清償之責, 不能就他人於平均分擔後已清償之餘額,再主張平均分擔。
2.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27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數債務人負可分給付之債務而無特別之意思表示者,各債務人以平等之比 例負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