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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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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27-2 條
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
第 27-1 條
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應不予核准:
一、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二、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