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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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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27-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檢驗室主管及品保品管人員者,其學歷不受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限制。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
EN
第 7 條
第五條檢驗室主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測定經驗。
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第 8 條
第五條品保品管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檢驗測定經驗。
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