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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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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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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EN
第 27-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之輸入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文件,於其有效期間內,仍得使用;期間屆滿後失效。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5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