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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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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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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應包括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布形式,並備資料背景說明供查詢。
凡經預告發布時間之全國性統計資料項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提前、延後或中斷發布。
二、涉及統計定義、方法、發布時效與週期等重要事項變更者,應予預告。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6 條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