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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決算法 EN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23 日
解釋文:
地方政府依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編製之年度總決算,經審計 機關審核後所提出之審核報告,地方各級議會準用決算法第二十七條對之 審議時,固得通知審計機關提供資料,但不包括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三十 六條及第七十一條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