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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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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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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本法第七十條所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管理、查核、評鑑及補助費用之審查等工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70 條
為統籌辦理本法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捐助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