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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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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第 27 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及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25 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