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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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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27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之期間,或其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勞務情形之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留職停薪。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