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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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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27 條
承辦監造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函請技師法主管機關依技師法規定處理: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者。
二、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有三次以上未備妥監造紀錄或無故不到場者。
三、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發現紀錄不實者。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第 25 條
水土保持施工期間,承辦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留供備查。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