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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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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法
EN
第 27 條
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19 條
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得要求保險人提供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相關資料,保險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得向相關機關(構)請求提供氣候、地質、水文等數據或研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