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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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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EN
第 27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營養師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5 條
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