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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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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第 27 條
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3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