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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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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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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 27 條
前條公告之應急佈署表,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全船各級船員在各種應變情形下之特殊任務及其應在之位置。
二、各種應變之音響或其信號之標示。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
第 26 條
船舶開航前,船長應指定船上船員檢視船體及輪機各部運作情形,並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當,其有關救生、消防及救難事項,應將應急佈署表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