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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如下:
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修繕船舶破損部分之費用,自係海商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之費用,此項債權其 優先受償之位次,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在船舶抵押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