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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提出,於規定時間外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競價者每一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以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 EN
每一競價日之起、訖時間定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每一回合報價開始及終止時間之配置,由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報價時間十分鐘前公布。前述時間以主管機關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