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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發還之:
一、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建設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五,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得申請發還履行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十,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於履行保證金百分之五十之保證責任。
二、於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建設計畫之百分之百,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還其餘百分之五十之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於其餘百分之五十履行保證金之保證責任。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分別依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四及第二十三條之五之規定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還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人完成建設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路及海纜登陸站,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海纜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各項服務資費方案。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
長途網路業務申請人完成建設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光纖骨幹網路,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長途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各項服務資費方案。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應取得國際海纜連外全電路頻寬至少應為每秒五十億位元,且完成建設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國際連外設施,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各項服務資費方案。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