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EN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 EN
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