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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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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第 27 條
保護機構應每年編造次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十月底前,由董事會審定後報本會備查。
保護機構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由董事會審定後,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並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本會備查。
前二項資料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