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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EN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供其能源。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