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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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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 27 條
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
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辦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第十五條加氣站
基本設施變更者,亦應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