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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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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第 27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除勒令停業外,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業為止。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24 條
在市場用地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民有市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市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者,不得經營:
一、營運計畫。
二、攤(鋪)位數量表。
三、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四、市場平面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六、直轄市或縣(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