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於公司,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
撥給付盈餘之時,其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其於管轄稽徵機
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管轄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
或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