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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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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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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第 27 條
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之需要及證券市
場之狀況,決定暫停徵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暫停徵全部
或部分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於停徵期間因證
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1.
裁判字號:
81 年判字第 21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 (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第二十七條所謂「非以有價 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應就營利事業實際營業等情形,核實認定。設公司 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範圍未包括有 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未經營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無營業收入,卻從事 龐大有價證券買賣,或從事與其投資項目無關之有價證券買賣,其非營業 收入與營業收入比較,顯然超過,且不相當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 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