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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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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26 條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