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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法 EN
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