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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EN
前條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匾額、獎座或獎狀。
二、發給圖書、文物、器材等設施或設備。
三、發給充實設備之獎助金。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 EN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獎勵之:
一、辦理社會教育績效卓著。
二、對教育有特殊貢獻。
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圖書,對社會教育確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