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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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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第 27 條
學校應於本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
新設合併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分別依大學法第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0 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16 條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