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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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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N
第 27 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39 條
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