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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
保險業國外子公司辦理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檢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保險業如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與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三、符合主管機關對於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要求之說明。
四、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
五、未來三年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之階段分析。
六、子公司之主要合資對象說明。
七、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稱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指保險業於國外設立之子公司由我國保險業派任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國外分公司之經理人或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