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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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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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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6 條
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分公司。
主管機關得請保險業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業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保險業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