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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下列各款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得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一、記名式儲值卡。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記名式儲值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完成確認使用者身分之儲值卡記名作業,惟經徵提使用者基本身分資料。
三、電子支付機構與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政府機關合作,結合學生證、用戶號碼或身分證明文件等記名式工具所發行之無記名式儲值卡,經徵提使用者基本身分資料。
四、電子支付機構配合政府機關政策所發行具特定身分者使用之無記名式儲值卡,經徵提使用者基本身分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並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
第一項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管理及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