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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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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 27 條
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9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