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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優質企業依第三條規定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其經海關核准之額度,限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
優質企業依第四條規定提供稅費擔保者,其所提供擔保之額度,適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及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辦理之先放後稅進口案件。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優質企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一、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虧損。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及第四款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