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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進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
1.海運:
(1)依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2.空運:
(1)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二)非連線申報者,於申報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出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之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非連線申報者於飛機起飛後或船舶結關後二十四小時內。
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 EN
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
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進口貨物艙單及貨櫃艙位配置圖之申報。
二、船舶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之。
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進口貨物艙單、貨櫃艙位配置圖者,得免送書面文件。但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書面文件,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即配合辦理。
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已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時限向交通部航港局傳輸貨櫃艙位配置圖者,得免再向海關連線傳輸該艙位配置圖。
飛機之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
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完成申報。
二、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完成申報。
前項第二款規定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名稱,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者,得免送書面文件。但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書面文件,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即配合辦理。
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含有併裝貨物者,除得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須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同進口貨物艙單。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經其簽章之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
二、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
三、自機上卸載尚未販售之商品(含菸酒)清單明細(含料號或品名及數量)。但無整補需求而以封條加封商品者,得申報封條號碼代替之。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經其簽章之文件,以備隨時交海關查驗:
一、過境貨物艙單。
二、郵件清單。
連線申報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將資料傳輸海關;其實施日期,由關務署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