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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第 27 條
為加速通關,快遞貨物、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之設置條件、地點、快遞貨物之種類、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87 條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