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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本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本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本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排除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院長應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解聘或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