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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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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27 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蹟,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比照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獎狀、獎牌或獎品,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
三、各單位聘雇人員之獎勵,分由各主管機關依各單位聘雇人員管理或獎懲相關辦法獎勵之。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
第 23 條
協助兵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認真負責。
三、協助維護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
四、參加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認真負責,或協助所需場地、物資籌備等工作推動。
五、協助兵役行政業務之處理嚴謹勤奮,有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
第 25 條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役政主管單位視其事實,層報權責機關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等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