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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保育法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海洋保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者,處行為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誤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經勸導駛離者,不罰。但其為最近二年內經勸導又再違反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未經許可從事該項所定禁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利用的行為,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於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未經許可從事該條所定禁止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