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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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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一。
前項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備查。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18 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