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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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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第 27 條
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22 條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