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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規定,於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約準用之。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