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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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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應以書面為之。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