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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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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EN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