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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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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第 27 條
專家證人出具之書面專業意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基於其專業知識所為之意見,及其理由。
二、作成書面專業意見所依據之事實及證據。
三、作成書面專業意見所依據之參考資料或個人專業知識。
四、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訊。
五、具結之結文。
前項第五款之具結之結文,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陳述,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專家證人偽證罪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9 條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具結之結文,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以言詞提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專家證人出具前項意見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曾參與案例。
二、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