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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承攬契約,亦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規定,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 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係指承攬人所承攬之建築物,其瑕疵程度 尚不致影響建築物之結構或安全,毋庸拆除重建者而言。倘瑕疵程度已達 建築物有倒塌之危險,猶謂定作人仍須承受此項危險,而不得解除契約, 要非立法本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