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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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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第 27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9 條
納稅義務人應為之行為,應於稅捐稽徵機關之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繳納稅捐,應於代收稅款機構之營業時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