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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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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EN
第 27 條
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以下簡稱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事務分配小組得預擬第四條但書之事務分配方案,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
EN
第 3 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
第 4 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