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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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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第 27 條
前條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26 條
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事務分配小組遇有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情形時,亦得預擬事務分配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前二項事務分配方案,應顧及審判業務之需要、承辦法官之專業、職務之穩定及負擔之公平。
第一項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